摘要:融资租赁是当前中小微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其所选定的租赁物一般都是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物品。为及时止损,该融资租赁公司将租金逾期到达一定期限的承租人诉至法院,诉请启动加速到期流程。据了解,截至目前,黄浦法院通过运用调解模板的方法,已经圆满完成首批13件案件的调解,达成以展期、分期、适当减免等为内容的调解协议。
融资租赁是当前中小微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其所选定的租赁物一般都是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物品。但是,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发生违约,融资租赁公司将会通过控制这批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设备来保障其融资款的回收,而承租人的生产经营也必然因此受到打击。
自6月复工以来,黄浦法院针对受疫情影响发生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坚持促成调解,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形式替代启动加速到期,以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复工复产的影响。一个月内,集中推进了13件融资租赁案件的调解,涉案标的金额总计高达两亿五千多万元,用“以调促产”的方式给企业“回春”提供良好的环境。
疫情影响,短期违约现象多发
黄浦区内一家大型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几乎遍布全国。疫情期间,该公司客户的生产经营受到极大影响,融资款回收艰难。为及时止损,该融资租赁公司将租金逾期到达一定期限的承租人诉至法院,诉请启动加速到期流程。
然而,对于这些违约的承租人来说,有着自己的苦衷和诉求:“我并不是恶意违约。目前刚复工,经营仍旧比较艰难,可否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减免一定的逾期利息?”
其中一个案件的承租人身份比较特殊,其系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的民办大学,具有一定规模,在校学生逾8000人。该学院通过融资租赁置办的租赁物,均系教学设配和学生宿舍配套设施,关系在校生的学习生活,性质较为特别。
以调促产,助企业可持续经营
审判长沈澜介绍说,案件的审理除了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也应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在这一特殊时期,案件的审理应当充分衡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兼顾疫情后复工复产以及中小微企业的需求,助力他们再启经营、寻求可持续发展之路。“尤其承租人是学校、医院等特殊主体的情况下,更需要全面考虑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审判长沈澜第一时间会同审判员施浩、法官助理周晔、程潇淑制定案件审理方案。一方面,主审法官劝说该融资租赁公司暂缓对租赁物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证客户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物品不受影响;另一方面,主审法官积极通过电话、在线审理等方式,促进双方沟通,并为其提供过往审判实践中成功的调解模板,以双赢理念推动双方达成调解。
据了解,截至目前,黄浦法院通过运用调解模板的方法,已经圆满完成首批13件案件的调解,达成以展期、分期、适当减免等为内容的调解协议。值得一提的是,黄浦法院通过将司法实践中成功的调解模板推介给双方当事人,拓展了调解的可能性,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下案件调解难题,也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积极示范作用。